工作規則解讀之十一案件審理.doc
1 《工作規則》解讀之十一:怎樣在審理工作中體現黨內審查特色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雜志第 10 期 作者:沈葉 發布時間: 2017-5-23 監督執紀工作各個環節既環環相扣,又相互制約。紀檢機關的審理工作承接執紀審查工作而展開,對執紀審查結論不是簡單信任,而是認真檢驗,履行審核把關和監督制約職責。作為監督執紀工作的“關口”和“出口”,案件審理部門在用尺子量別人之前必須先量好自己,在審理環節全面落實《工作規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本期我們繼續通過模擬案例,了解《 工作規則》在審理環節有哪些新要求。 在第 9 期《立案審查的規矩與紅線》中,我們講到,某市紀委執紀審查部門完成了對市教育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森違紀問題的立案審查,由此進入了監督執紀工作的最后環節 —— 審理。 依規依紀進行審理 4 月 20 日,市紀委案件審理室收到關于趙森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后,對案卷材料進行了初步審核,認為該案符合審理條件,予以受理。隨即,審理室成立了由 1 名副主任和 2 名審理干部組成的審理組,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理。可別小看這埋首紙堆的審理閱卷過程,審理組的同志透過字里行間,對每一項違紀行為的構成要 件逐一審核,對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手續、涉案款物等嚴格把關,從書證言證看違紀事實客觀性,從問題解剖看違紀對象認錯態度,從任職經歷、職權特點、性格特征、違紀方式等方面對違紀對象進行“畫像”,可以仔細甄別錯與非錯,發現影響案件質量的瑕疵。與此同時,審理組同志與趙森進行談話,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案件審理部門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不同于執紀審查部門的意見,這也是其履行職責的重要表現之一。對審查報告擬認定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組織紀律、廉潔紀律行為,審理組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審查報 告擬認定的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行為,審理組認為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經市紀委副書記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5 月 5 日,在集體審議、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審理組形成了一致意見,起草了一份體現黨內審查特色的審理報告,列明了趙森的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審查部門意見和審理意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同時把懺悔錄、違紀事實材料作為審理報告附件,充分反映趙森對所犯錯誤的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監督看點 從“審違法”轉向“核違紀” 紀律審查有別于司法 辦案,審理文書也有別于起訴書、判決書等司法文書,需要用紀言紀語來體現、描述和報告違反黨紀的問題、情形和后果。《工作規則》規定,審理報告應當2 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這就要求審理干部把審理重點從“審違法”轉向“核違紀”,眼中不能只有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對普通的違紀問題也要“舉輕若重”,體現抓早抓小。同時,案件審理部門要通過調整審理工作重點、改進審理方式、在審理報告中用紀律語言描述違 紀行為等,發揮審理“終端”引領執紀審查“前端”工作轉型的作用,推動執紀審查部門轉變以查辦大案要案為主的政績觀,真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作出處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 審理報告在審理室室務會議集體討論通過后,經分管審理工作的市紀委副書記簽批報市紀委書記批準,提請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由于趙森是下一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市紀委以辦公室名義征求市委組織部和市教育局黨組意見后向省紀委報告,并報請市委對趙森作出開除黨籍處分,由市監察局報請市政府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對趙森的處分決定作出后,市紀委及時通知市教育局黨組,抄送市委組織部,并將處分決定向趙森本人宣布。 鑒于趙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由市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執紀審查部門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了移送工作,并在接下來的時間里跟蹤了解處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證紀法順暢銜接。對趙森的違紀所得款物,市紀委依規依紀予以沒收和登記上交 ;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除了詳細規定審理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工作規則》還在第四十四條對申訴復 查工作的受理、程序、時限等作出規定,并明確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分離,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這是紀檢機關加強內部監督制約的體現,也有助于保護申訴人的權利。如果趙森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由批準處分的市委或者市紀委受理。 監督看點 “先處后移”體現紀在法前、紀法分開 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現紀法分開,是全面從嚴治黨、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必然要求,是管黨治黨的理念創新。中央紀委明確要求,紀檢機關先行調查的嚴重違紀并涉嫌犯罪案件,要“先處后移”,一般案件在移送前或移送同時作出黨紀處分、少數疑 難復雜案件在一審判決前作出黨紀處分,從而避免出現“帶著黨籍蹲監獄”的現象。《工作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被審查人作出紀律處分后,涉嫌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完成移送工作。”做到“先處后移”,既要求審理干部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不糾纏于罪與非罪的爭論,做到快查快結,準確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意見,也要求紀檢機關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把握案件處理進展,實現紀法銜接,形成反腐敗的整體合力。 5 月 10 日上午,市紀委同志來到 市教育局,向全體黨員宣布了關于趙森的處分決定。下午,市紀委網站上發布了市教育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森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的消3 息:“日前,經市委批準,市紀委對市教育局原黨組書記、局長趙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趙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 ;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禮品、禮金 ;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等有關規定,經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市委批準,決定給予趙森開除黨籍處分 ;由市監察局報市政府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 ;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記者 沈葉 )